(2017)陕0113执2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璟。被执行人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总对总银行查询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87714.87元(其中案款86517.11元,执行费1197.76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退还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7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