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兆智、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1122执237号龙兆智、赵群英:申请执行人龙兆智与被执行人赵群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兆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现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