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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夏贤明、戴联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贤明,戴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夏贤明,男,193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戴联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夏贤明与被执行人戴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戴联珍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戴联珍名下无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54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