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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兴因与被申请人刘玉金、李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兴,刘玉金,李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36号申请人谷兴,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刘玉金,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李戊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谷兴因与被申请人刘玉金、李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金、李戊平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谷兴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金、李戊平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