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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建华、张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华,张军华,张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上诉人刘建华、张军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