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90号原告:潘某,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被告:甘某,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原告潘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