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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605号 原告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民初605号原告:亢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清国,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士发,荆门市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离婚案件文书不公开上网)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