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605号 原告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民初605号原告:亢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清国,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士发,荆门市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离婚案件文书不公开上网)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