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衡新与被申请执行人晏志坪;湖南家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衡新,晏志坪,湖南家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衡新。被执行人晏志坪。被执行人湖南家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衡新与被执行人晏志坪、湖南家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