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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俊超、邵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俊超,邵桂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法定代表人:余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超。被执行人:邵桂先。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超、邵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