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文权与陈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权,陈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1411号原告:黄文权,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保兴,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黄文权与被告陈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被告陈保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保兴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陈保兴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归还,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逾期后,陈保兴未还款。因协商不成,现诉至法院。陈保兴辩称,借款本金和利息我认可,但所借款项是借给案外人张丰杰使用的,希望三方再协商一次还款方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陈保兴因资金周转需要出据向黄文权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另外,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0‰。逾期后,陈保兴仅于2015年2月底前支付利息2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至今未付,黄文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庭审中,陈保兴对黄文权主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0元予以认可,但表示现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希望能休庭后协商还款方案,但至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黄文权提供的借条原件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保兴向黄文权出据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存在应予认定。庭审中,陈保兴对黄文权主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予以认可,故本院对黄文权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保兴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文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0元,由陈保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