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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玉敏、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敏,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常玉敏,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71510506M。法定代表人:张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玉敏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常玉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货款165430元;2、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垫付的案件诉讼费180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货款16543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常玉敏。二、偿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803.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81.5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