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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倪玉秀与王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秀,王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39号原告:倪玉秀,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周稳,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港,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倪玉秀与被告王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港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周光福人民陪审员  胡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