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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荣锋、郭荣锋与被告陈春雨等与陈春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锋,郭荣锋与被告陈春雨,绥化市新大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陈春雨,王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公胜,莘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890号原告郭荣锋,男,1977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委托代理人郑纪武,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雨,男,1978年10月20日生,住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绥化市新大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法定代表人:陆忠国。被告王金平,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黎明河北段西侧B8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公胜,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告莘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朝城镇十里坑村东首。法定代表人:郭永群原告郭荣锋与被告陈春雨、绥化市新大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王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王公胜、莘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荣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荣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郭荣锋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