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党生伟、党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党生伟,党文强,党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5民初1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黄秀琴,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党生伟,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党文强,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党海,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告党生伟、党文强、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明、被告党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文强、党海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党生伟偿还借款本金55434.5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3523.56元,合计58958.09元。2.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并延续至全部还清日止。3.要求被告党文强、党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告党文强、党生伟、党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的期间范围内,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以其他成员为保证人,6万元额度内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农业生产。2014年9月19日,联保小组成员党生伟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买羊,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7.38%,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党生伟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借口不按约定还款。现此贷款已部分逾期,截止2017年5月23日欠款金额58958.09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均借口推拖。故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党文强、党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党生伟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紧张,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在还款期限上予以宽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被告党文强、党生伟、党海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党文强、党生伟、党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推选党文强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原告可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6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8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双方同时对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党生伟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党文强向原告借款6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羊;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还款方式为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双方同时对各自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党生伟发放了该笔贷款,后被告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款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拖延未付,故原告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核对,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党生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434.5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3523.56元,合计58958.0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以及原告和被告党生伟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党生伟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党文强、党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法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形成的借款和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党生伟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党文强、党海亦未能履行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党文强、党海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党生伟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党文强、党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生伟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借款本金55434.5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3523.56元(计算截止2017年5月23日),合计5895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党文强、党海对被告党生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党生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党文强、党海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