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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明友、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明友,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殷明友,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殷明友与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存款3843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