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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凤琼与云南阳光利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琼,云南阳光利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琼,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利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二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62289792.法定代表人:王凤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贵,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凤琼与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利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利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0000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