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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盛泽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泽,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160号原告:王盛泽,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8420H。法定代表人:向其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泽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盛泽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盛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盛泽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