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彭本田与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本田,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从平,杨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423号原告:彭本田,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2896X。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从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杨健,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彭本田与被告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从平、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彭本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本田撤诉。案件审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本田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