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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素霞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霞,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60号申请执行人吴素霞,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四区22号楼12层1207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战军,经理。吴素霞与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526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素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万六千五百五十八元三角九分;二、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工资五百六十元九角二分;三、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素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千八百九十一元八角八分,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吴素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