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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高辉与黄望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辉,黄望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张高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黄望桂,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张高辉与被执行人黄望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高辉与被执行人黄望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