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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宇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跃飞、刘秀梅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柱,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跃飞,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杨宇柱,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晶华氧气厂南。法定代表人王跃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飞,男,1968年3月18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秀梅,女,1972年12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宇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跃飞、刘秀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