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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龙、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龙,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旅商业城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8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旅商业城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号。负责人:罗金棠,经理。再审申请人汪龙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旅商业城分店(以下简称百佳公司中旅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9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龙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适用依据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食品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即便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该条款属于但书条款,《(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的“(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第二款更明确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的……”,该条款也属于但书条款。前述但书条款明确所指的情形是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并非仅指中文营养信息,因此,在涉案产品食品外包装上存在外文营养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强制标注对应的中文营养标签。据此,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对本案审查后裁定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汪龙在一审法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汪龙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汪龙认为涉案食品中文标签上没有标注营养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汪龙称其于2015年7月11日在百佳公司中旅分店购买了6盒名为滋达茶包的预包装食品,发现上述产品营养标签是英文的,没有中文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涉案食品为茶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结合《(GB28052-2011)问答(修订版)》中(十五)“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4.可使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可知涉案食品滋达茶包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至于汪龙认为涉案食品外包装上存在外文营养信息情况下,中文也应强制标注营养标签,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中文、外文的对应关系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2.1款“……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及《(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四条“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的规定可知,标签中强制标识的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关系,但涉案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故不属于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情形,因此也不属于《(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需要中文、外文应有对应关系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对涉案食品预包装营养标签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汪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