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际坤与郓城县鑫城布业有限公司、张效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际坤,郓城县鑫城布业有限公司,张效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784号原告:杜际坤,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关瑞根(特别授权代理),男,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鑫城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朱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成,总经理被告:张效亮,男,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际坤与被告郓城县鑫城布业有限公司、张效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际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鑫诚布业有限公司、张效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际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际坤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鑫诚布业有限公司、张效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杜际坤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