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430巢林坤与刘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林坤,刘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30号原告:巢林坤,男,1944年12月17日生,住靖江市。被告:刘铭,男,1986年7月3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原告巢林坤与被告刘铭、被告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林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