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正明育马哈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明,马哈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81号申请人:马正明。被执行人:马哈开。马正明申请马哈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康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哈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育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