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法春、修武恒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法春,修武恒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法春,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武恒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法定代表人崔全明,董事长。上诉人苏法春因与被上诉人修武恒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