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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廷与吴月清、徐堂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廷,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06号原告:徐建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月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堂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子豪,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廷诉被告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廷撤回对被告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廷承担。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