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廷与吴月清、徐堂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廷,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06号原告:徐建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月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堂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徐子豪,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廷诉被告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廷撤回对被告吴月清、徐堂小、徐子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廷承担。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