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202号1幢11201号6室。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该公司总经理。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三项确定的移交工程资料的义务,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付工程资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以该判决判处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为由,提出应先由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公司再支付工程资料。现双方就提交资料及支付工程款事宜正在协商中。鉴于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执行案件在本院立有六件执行案件,并已合并审理,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