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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浩与陈亦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浩,陈亦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3231号原告:王海浩(331004198801170050),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焰,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亦臻(331004198801071220),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浩与被告陈亦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浩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海浩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