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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成兵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34号被执行人杨成兵,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内江市东兴区,农民。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杨成兵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成兵自动缴纳全部罚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