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凤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957号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35号。法定代表人:詹明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凤勇,城镇居民。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欠付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