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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开军、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开军,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开军,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天津路。法定代表人黄海鹰,局长。再审申请人刘开军因诉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汉市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行终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开军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本院认为,刘开军起诉时请求确认广汉市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违法,并依法限令广汉市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对刘开军制作、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但刘开军起诉时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违章的行为,经过调查、检查后,决定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告知书》,并送达给投诉人。且经原一、二审及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广汉市人社局已经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了刘开军,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影响。因此,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开军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正确。综上,刘开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开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 刚审判员 缪 泰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卓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