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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小东与被告张媛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东,张媛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17号原告:谢小东,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媛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谢小东与被告张媛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