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拥华、卢伟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华,卢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卢伟忠,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王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卢伟忠在(2017)浙1125执5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伟忠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