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戴斌与易艮珍、王德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易艮珍,戴斌,王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再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艮珍,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斌,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华容县公安局干警,住华容县。原审被告:王德文,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华容县。上���人易艮珍因与被上诉人戴斌、原审被告王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受理本案后,易艮珍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其缓交至结案前,在审理终结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易艮珍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2017年7月20日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但易艮珍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艮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其盛审判员 胡中岳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