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龙、郭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龙,郭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15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再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和松,男,系永兴县柏林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李龙,男。被申请人郭建芳,女,���李龙之妻。申请人依据其于2017年5月2日做出的永卫计征决[2017]第1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龙、郭建芳价值1171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龙、郭建芳价值117120元的财产(已冻结李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灵宝支行XXXX账户上的存款396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世华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