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宝兴县永富乡若笔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兴县永富乡若笔村第二村民小组,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亿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特1号申请人宝兴县永富乡若笔村第二村民小组(下称若笔村二组),住所地宝兴县。负责人周树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尹学康,男,住宝兴县。委托代理人冯向华,男,住宝兴县。申请人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亿公司),住所地宝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绍林,男,该公司资源部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申请人宝兴县永富乡若笔村第二村民小组和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宝兴县永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宝永人调字〔2017〕第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宝兴县永富乡若笔村第二村民小组、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2日经宝兴县永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林地流字〔2013〕第01号”林地流转合同;二、和亿公司应支付若笔村2组林地流转款2506800元以及自2013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止的每亩每年10元,共4年的补贴村民生活费334240元(334240元=8356亩×10元/年×4年),两项共计贰佰捌拾肆万壹仟零肆拾元整(¥2841040元)。支付期限及方式:前列款项284104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和亿公司每年应支付若笔村二组补贴村民生活费每亩每年10元(83560元=8356亩×1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支付至主合同期满止。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三、和亿公司已支付给若笔村二组10万元的定金,因其违约,故作为对若笔村二组的补偿。四、违约责任:1、和亿公司应付若笔村二组的284104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按应付金额每月2%的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和亿公司应支付若笔村2组补贴村民生活费每亩每年10元,计83560元(83560元=8356亩×10元/年),该款应在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则按月计算,加付应付金额的2%/月,自未给付之年起的违约金。3.上列应付款项如未按期自动履行,若笔村2组可申请强制执行。五、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