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永刚与毛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刚,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61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刚,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毛宇,男,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何永刚与被执行人毛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永刚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宇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何永刚履行了5000元给付义务,剩余32059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何永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毛宇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永刚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2406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何永刚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