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楼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楼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楼根,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楼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被告人杨楼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被告人杨楼根的妻子陈秀珠代为租赁了林军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12号“装饰材料城”内的店面,用于开设电玩城。2017年2月7日起,杨楼根在该店面内摆放了1台八机位的捕鱼机、2台一机位的“东方明珠”、8台一机位的���狮子2012”供他人赌博。2月25日18时许,松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11台游戏机及现金人民币7160元,并依法扣押。经认定,该11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期间,杨楼根共获利人民币1000元。本案审理期间,杨楼根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楼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翁某、何某、刘某、徐某1、包某、邱某福、林某、陈某、丁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租赁合同,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资格人员的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楼根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楼根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楼根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楼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楼根扣押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叶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