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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烛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烛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烛燃,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大专文化,宁波市帏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裘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烛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珏红、代理检察员袁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烛燃及其辩护人裘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郭烛燃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驶至本区常洪隧道北口处时,遇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发现郭烛燃有酒驾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将郭烛燃带往宁波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郭烛燃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9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烛燃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告知表、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身份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证人余某的证言及金全、林某的执勤报告,被告人郭烛燃的供述,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郭烛燃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郭烛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烛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烛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烛燃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烛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