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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胡超、龚炜轲、龚文彬、何万兵、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758号之二申请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琢,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女,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彬。本院在审理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胡超、龚炜轲、龚文彬、何万兵、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511303-2012-C008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2740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3)第xxx**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0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00万元限额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并提供相应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511303-2012-C008地块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2740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3)第xxx**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2000万元,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鸽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