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兰与房永杰、安徽融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房永杰,安徽融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40号之二原告:李兰,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潇,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永杰,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融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办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676X1。法定代表人:刘萱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与被告房永杰、安徽融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李兰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