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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慈元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慈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蔡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慈元武。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慈元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