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姜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春杰。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安达市居民张某1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1某的女友韩某某在哈尔滨市一歌厅认识了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自称有双重身份,一个身份系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名叫姜某甲,另一个身份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名姜某某,并向被害人韩某某出示购买的伪造的警官证、身份证,被告人姜某某承诺能将张某1某通过正常途径释放。张某1某的父亲张某12多次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供食宿。为取得张家信任,在张家居住期间,被告人姜某某穿着警察制服,并以警察的身份到安达市看守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市人民法院询问张某1某案件情况,并谎称将被害人韩某某及张某1某的弟弟张某13办入公安系统,为二人购买全套的假警察制服。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借款,被害人韩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害人张某13,被害人张某13给被告人姜某某汇款10000.00元,被其挥霍。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日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家庭生活困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安达市居民张某1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1某的女友韩某某在哈尔滨市一歌厅内结识了被告人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谎称有双重身份,系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姜某甲、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姜某某,并向被害人韩某某出示购买的伪造的警官证、身份证,承诺能将张某1某通过正常途径释放。被害人韩某某将被告人姜某某介绍给张某1某的父亲张某12、弟弟张某13。二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有能力办理张某1某的案件,被害人张某12遂多次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供食宿,并时常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在家中居住。为取得张家信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张家居住期间,穿着警察制服,并冒充警察到安达市看守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市人民法院咨询张某1某案件情况。在此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谎称将被害人韩某某、张某13办入公安系统,并通过网络为二人购买全套的假警察制服。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向韩某某借款,被害人韩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害人张某13,被害人张某13给被告人姜某某汇款10000.00元,被其挥霍。后被告人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于2017年3月2日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韩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姜某某的经过。2.有被害人张某12、姜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5日,儿子张某1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12中旬,张某1某的女友韩某某与一个自称叫姜某甲的男子来到家中,该男子穿着警察制服,自称系黑龙江省公安���刑侦处的副处长,另一身份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名叫姜某某,承诺将其子张某1某办出来。其多次为姜某甲提供食宿费用,并时常安排在家中居住。2016年12月27日,韩某某打电话称姜某甲向其借款一万元,其子张某13为了救其兄张某1某,遂给姜某甲汇款一万元,后姜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拖。2017年3月2日中午吃饭时,韩某某与姜某甲发生争吵,韩某某报警,发现被骗的事实。3.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5日,男友张某1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于2016年12月份,在哈尔滨一个歌厅通过朋友刘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结识。被告人姜某某自称叫姜某甲,系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另一身份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名叫姜某某,承诺能将张某1某办出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向其借款,其将此事告诉男友张某1某的弟弟张某13,张某13给被告人姜某某汇款一万元,后被告人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2017年3月2日,其与被告人姜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其打电话报警,发现被骗。期间,被告人姜某某称将其与张某13办入哈尔滨市公安系统,并给二人各拿回一套警服的事实。4.有被害人张某13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5日,其兄张某1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12中旬,张某1某的女友韩某某与一个自称叫姜某甲的男子来到家中,该男子穿着警察制服,自称系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处的副处长,另一身份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名叫姜某某,承诺将其兄张某1某办出来。其家因此事多次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供食宿费用,并时常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在家中居住。2016年12月27日,韩某某打电话称被告人姜某某要借一万元钱,其为了救其��张某1某,给被告人姜某某汇款一万元,后被告人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2017年3月4日,韩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被告人姜某某系假警察,被被告人姜某某骗了。并证实2017年1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给其拿回一套特警制服及一些学习资料的事实。5.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丈夫姜某某于2016年冬天穿着警察制服回家,并携带一个叫姜某甲的警察证件的事实。6.有物证男式警用制服一套、女式警用制服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伪造的姜某甲警官证、身份证、胸标、警衔及照片在卷。7.有被告人姜某某的基本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姜某某使用的姜某甲的身份证系伪造的说明、全国警员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姜某某着警服照片、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工作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在卷。8.被告人姜某某对其犯罪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伪造的警官证、身份证、警服,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姜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人姜某某家庭生活困难,不应成为被告人姜某某实施犯罪的理由。被告人姜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实交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3人民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克涛审 判 员 闫 明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