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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018号原告: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友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研和工业园区峨山双小片区。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6237元,由原告宁波强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