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世洪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第7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洪,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洪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洪及其辩护人王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杨世洪与朋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KTV请了两名女青年陪同唱歌喝酒,次日零时许又由其中一人打电话邀约女被害人高某某来陪酒唱歌,杨世洪要求高某某到酒店开房被拒后,即对其威胁并用力捏了高某某的手,后拉着高某某到烧烤摊吃烧烤,高某某提出向杨世洪支付3000元让其自己回家,用手机微信向杨世洪转了3000元,杨世洪仍不让其走,还将其手机控制。杨世洪于3时35分许将高某某带至某酒店8617房间,脱去了高某某的衣服,强行要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高某某反抗而未得逞,高某某以上厕所为由,在未穿衣服下逃出房间到酒店前台求助、报警,杨世洪随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杨世洪通过他人联系高某某见面、吃饭,并把手机归还了高某某。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杨世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害人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世洪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世洪赔偿了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高某某对杨世洪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世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李某、张某某、延某某、冉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DNA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帐照片,住宿登记卡,视频截图,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被告人杨世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洪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杨世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杨世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世洪的辩护人认为,杨世洪酒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实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家有85岁的父亲需要赡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世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杨世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杨世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洪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