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善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善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法定代表人:万再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善余,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上诉人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皖11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