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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李瑞与纪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纪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570号原告:李瑞,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纪国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纪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纪国华价值385,6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纪国华的银行存款385,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秀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