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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行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朱勇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勇,义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14号原告王朱勇,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县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林毅,市长。原告王朱勇不服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朱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朱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朱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