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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其霖与邱秀香、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霖,邱秀香,李丹,李恒德,李玉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530号原告:李其霖,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邱秀香,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丹,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恒德,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玉己,男,1938年1月7日出生,住微山县。原告李其霖与被告邱秀香、李丹、李恒德、李玉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其霖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其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其霖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李其霖负担。审判员  朱绍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