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其霖与邱秀香、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霖,邱秀香,李丹,李恒德,李玉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530号原告:李其霖,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邱秀香,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丹,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恒德,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大同天下A区。被告:李玉己,男,1938年1月7日出生,住微山县。原告李其霖与被告邱秀香、李丹、李恒德、李玉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其霖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其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其霖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李其霖负担。审判员 朱绍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